黃埔區2023年創業類與創新類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申報時間、條件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號,以下簡稱“本辦法”)、《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高層次人才評審辦法》(穗埔組通〔2020〕35號)的規定,現開始受理申報2023年廣州市黃埔區、開發區、高新區2023年創業類與創新類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10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適用范圍
除特別規定外,適用于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科研機構(含駐區)的各類創新創業人才。
人才所在企業、科研機構的注冊登記地、稅務管理關系、統計關系應在本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
重點引進在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以及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航運服務、新材料、新能源、綠色低碳等我區重點產業領域內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
三、申報條件
(一)共性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無違法違紀行為。
2.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計算截止到申請當日)。
3.外籍人員申報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應取得合法來華工作許可、居留許可。
(二)申報創業類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善于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善于吸附和轉化前沿科技成果、善于推動商業模式創新,并作為團隊帶頭人在本區重點產業領域創辦企業。其創辦企業具有獨立有效、處于國內外前沿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市場前景廣闊。
2.為企業主要創辦人。
3.首次到本區創辦企業時間應在2017年5月17日后(以工商登記注冊時間為準;企業從區外遷入的,以遷入時間為準)。
4.原則上創辦企業成立時間不少于12個月,且申報人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
5.創辦企業實繳貨幣出資不少于500萬元,或在最新一輪融資后的估值不少于2000萬元。
同一企業申報不超過1人。按本辦法或《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遴選為創業類人才的企業,不得再次申報。
(三)申報創新類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企業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區重點產業領域具有豐富的研究經驗和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本區企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取得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在行業領域有突出業績。
2.原則上應取得博士學位。
3.首次到本區工作時間應在2017年5月17日后。
4.原則上應在申報單位工作且在本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不少于12個月。
5.持有申報單位股權比例<1%(含持股比例為零)的,在申報單位的個人年申報收入額不少于40萬元;持有申報單位股權比例≥1%,且<5%的,在申報單位的個人年申報收入額不少于32萬元;持有申報單位股權比例≥5%的,在申報單位的個人年申報收入額不少于24萬元。
同一企業一次申報不超過5人。
(四)申報創新類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科研院所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區重點產業領域具有豐富的研究經驗和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本區科研院所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取得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在行業領域有突出業績。
2.原則上應取得博士學位。
3.首次到本區工作時間應在2017年5月17日后。
4.原則上應在申報單位工作且在本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不少于12個月。
5.在申報單位的個人年申報收入額不少于24萬元。
同一科研院所一次申報不超過10人。
(五)已按原辦法或本辦法遴選為區優秀人才(以下簡稱“原優秀人才”)、精英人才(以下簡稱“原精英人才”)的可進行人才層次升級,但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原優秀人才,在獲得原人才稱號之日后入選國家重大人才工程,或其創辦企業在最新一輪融資后的估值達5億元以上或上年度(或申報當年)營業收入(含區內全資子公司)達5000萬元以上。
2.原精英人才,在獲得原人才稱號之日后入選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及本區重大人才工程,或其創辦企業在最新一輪融資后的估值達2億元以上或上年度(或申報當年)營業收入(含區內全資子公司)達3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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